【制藥網 政策法規】日前,零售藥店集采工作正在推進。10月13日,湖南省醫療保障局印發了《關于加強對參與國家集采的醫保協議零售藥店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對參與集采的醫保協議零售藥店進行規范。
《通知》對零售藥店在集采藥品的采購、銷售、流轉、供應保障等環節作出了要求,其中特別指出參與集采的零售藥店在集采藥品中選價格基礎上加成比例不得超過15%,嚴禁零售藥店跨地域、跨企業串換、轉賣 國家集采中選藥品。
同時,《通知》也對集采中選藥品的生產、配送企業也明確了要求,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主體需在合同期內切實做好零售藥店的中選藥品供應保障工作,保證零售藥店集采工作規范、順利實施。
另外,針對兩病(高血壓、糖尿病)用藥療程長、用藥穩定的特點,醫保協議零售藥店參與國家集采可較大程度解決相關患者需頻繁往返醫院就醫的不便,帶給群眾更多的購藥便利,節省更多的醫療費用。
實際上,參與集采的藥店加價不得超15%,這一新規除了湖南省以外,已經在青海、浙江、云南等多地推行。
青海省近日發文,明確2020年11月1日起,全面執行第三批國采和2020年省級集采中選結果。通知顯示,此次有7家零售醫藥企業參與集采試點。通知明確,試點零售醫藥企業藥品支付標準上浮不超過15%,上浮額以至小包裝計不得超過200元,鼓勵按照中選價格銷售中選藥品。
9月1日,《浙江省提升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功能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全覆蓋改革方案》正式實施。實施對象為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方案中明確,在藥品零加成政策下,藥店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按照醫療機構支付標準上浮15%執行,這也意味著藥店醫保藥品只能加價15%。
5月13日,新疆醫保局發布《關于落實自治區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圍工作醫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統一該區各地統籌基金支付的各級各類定點醫藥機構同一藥品的支付標準。《通知》也再次對定點藥店銷售中選藥進行了規定,在中選價格基礎上,藥店至高只能加價15%。
另外,根據《云南省零售藥店實施藥品集中采購公約》,參加集采單位原則上需要按照上報計劃完成年度采購量,出現異常需及時報備。在價格方面,須遵法守紀,談判集采品種在門店銷售價格差價率上浮不得超過15%。
對于加價不超15%的規定,業內人士各有看法。有的藥店人認為,同一藥品,醫院和藥店不同價現象出現后,為了留住客流,甚至不惜高成本采購也要進行低價銷售,還不如加入帶量采購,降低采購價格。也有藥店人表示,15%根本不能覆蓋藥店成本,水電、房租、人工成本不斷攀升,這些處方品種雖然留住顧客,但很難賺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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